公共藝術(Public Art)顧名思義是「藝術性」與「公共性特質」兼具。它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並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上的名詞,而是存在於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概念。它源於美國,在1930年時是羅斯福總統「新政」的項目之一,目的是為了協助藝術家能藉此渡過經濟蕭條的年代。當美國景氣後就立即停止這項「新政」,前後只推行了10年而已。然而「公共藝術」真正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是在西方國家二次大戰後,於費城在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首先展開,名為「百分比藝術條例」。淣再沁(2002)指出,「百分比公共藝術」的出現是美國公共藝術的萌芽期。
依據巴黎的藝術專家瑪莉安史東(Marianne Strom)表示,美國為促進經濟復甦在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所訂定的「百分之一」規定之概念在1936年也傳入法國。在法國當時被指是「學校建設」的百分之一作為「裝潢類藝術」之用,而這筆錢也只能使用於這棟建築物的完成或數項現代藝術作品。這項法案後來在1951年終於立法通過,其目的不只讓不同流派和形式風格的藝術家得以為日常生活空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當代藝術的感受,同時也讓學生在這空間中可以接觸與認識當代藝術。然而成立以來經由中小學、大學的建築物逐漸擴大應用於其他的公共建設但仍僅侷限在學校建築與裝潢藝術。從教育角度來看,這項法案是非常具有教育的意義;但是從美學的觀點來看,公共藝術不但具有傳統藝術的裝飾美化功能,同時也讓藝術家能夠跳脫美術館、畫廊的限制,重新去思考藝術對公共空間、都市景觀的意義,也可使建築師在設計建物時,就能兼顧設計功能性與造型藝術性的整體考量(王玉齡,2002)。
依據巴黎的藝術專家瑪莉安史東(Marianne Strom)表示,美國為促進經濟復甦在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所訂定的「百分之一」規定之概念在1936年也傳入法國。在法國當時被指是「學校建設」的百分之一作為「裝潢類藝術」之用,而這筆錢也只能使用於這棟建築物的完成或數項現代藝術作品。這項法案後來在1951年終於立法通過,其目的不只讓不同流派和形式風格的藝術家得以為日常生活空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當代藝術的感受,同時也讓學生在這空間中可以接觸與認識當代藝術。然而成立以來經由中小學、大學的建築物逐漸擴大應用於其他的公共建設但仍僅侷限在學校建築與裝潢藝術。從教育角度來看,這項法案是非常具有教育的意義;但是從美學的觀點來看,公共藝術不但具有傳統藝術的裝飾美化功能,同時也讓藝術家能夠跳脫美術館、畫廊的限制,重新去思考藝術對公共空間、都市景觀的意義,也可使建築師在設計建物時,就能兼顧設計功能性與造型藝術性的整體考量(王玉齡,2002)。